案情回顾3月14日,省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在此,笔者邀请法官对其中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个体工商户屈某夫妇租赁商场柜台售卖日杂商品2020年1月初,为了给孩子取暖,张某从屈某夫妇经营的柜台购买了一个电暖宝。
同年1月23日,张某使用该电暖宝给八个月大的婴儿王某取暖时,电暖宝发生爆裂致王某背臀部多处烫伤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王某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屈某夫妇、某电器商店、某电器商行、某电器厂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庭审裁判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销售者如果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张某从屈某夫妇处购买涉案电暖宝,屈某夫妇出售的同类电暖宝从某电器商店购入,某电器商店的电暖宝是从某电器商行批发购入。
某电器商行作为涉案电暖宝的一级销售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举证证明其上级供货商或涉案电暖宝的生产者,对消费者维权造成障碍某电器商行应首先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某电器商行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屈某夫妇、某电器商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赵艳华认为,该案系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司法实践过程中,当生产者和销售者互相推诿或无法查找生产者时,消费者应当如何主张权利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按照法律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质量承担责任,但当生产者无法确定时,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法律赋予消费者直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的权利该规定有利于督促销售者积极举证,以确定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生产者该案中,王某的监护人无法查找生产者,其根据仅有的线索锁定涉案产品的一级销售商某电器商行,但某电器商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使该案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无法确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销售者某电器商行应当首先承担责任。
该案提示我们,消费者在日常消费时要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商店或者经营者,并尽可能了解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销售者要把好进货质量关,分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当产品出现缺陷时,销售者在销售环节出现过错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鸯 刘辉)(来源:西部法制报)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