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金融讯 3月16日,重庆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发现重庆农商行存在以下问题:一、向投资者销售基金前,该行未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向投资者告知下列信息:“(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二、该行支行个别员工在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下进行了基金宣传推介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第三十条和《关于实施 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和《基金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重庆农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指出,该行应切实强化适当性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打开凤凰新闻,查看更多高清图片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