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宏润鑫茂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9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市监处罚〔2023〕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西市监处罚〔2023〕6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宏润鑫茂商贸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4ENG797工商注册号110102031798753
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贾林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违法事实2023年2月3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1、当事人售卖的涉案商品“金锣肘花火腿”进货价格为***元/根,销售价格为:17.9元/根2、举报人提供的购买1根“金锣肘花火腿”时拍摄的完整购买视频,可以证明此1根“金锣肘花火腿”在购买时超过了保质期。
3、举报人提供的视频记录从货架8个商品中随机取下的4个“金锣肘花火腿”,显示商品的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9月20日,可以证明此4根“金锣肘花火腿”超过了保质期该视频中未发生消费行为4、对举报人在视频中未取下查看的剩余4个涉案商品、以及未提供购买视频的5个支付记录对应商品购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的事实不予以认可。
5、当事人已自行将涉案商品进行下架处置,未对外销售6、当事人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综上,认定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金锣肘花火腿”的数量为5根,涉案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17.9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9元;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179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1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3-06-10处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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