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本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开屏新闻】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车辆保养对于每个车主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可最近昆明市民刘女士就因为车辆保养的事情弄得比较闹心刘女士告诉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自己之前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5次车辆保养套餐,还剩最后一次的时候,对方却因为经营不善“人去楼空”了。
随后刘女士通过电话找到之前的公司相关联系人,“对方说剩下的一次保养可以退款650元,但承诺之后就一直没有兑现”
事情经过刘女士告诉记者,2007年,她在该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2017年她又在该店购买了一个车辆保养套餐,“总的价格是3250元,可以保养5次之前都是在该店对车辆进行保养,去年还剩最后一次保养的时候,对方由于经营不善就‘人去楼空’了。
后来听说他们在东三环的车行天下开了另外一家店,我就联系了他们之前一直对接的工作人员”刘女士表示,“他们说现在可以在东三环开的店进行最后一次保养,但我家住在西三环海源寺附近,一个东一个西的,太折腾了之后,工作人员承诺可以退650元费用,但直到我2月9日最后一次跟他们联系,这个钱都没有退给我。
”购买了5次套餐的刘女士,如今只进行了4次车辆保养,其中的损失该怎么办呢?记者拨打了刘女士提供的王姓工作人员电话,但电话提示对方已经暂停了通信服务。
律师说法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表示,2017年,刘女士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汽车保养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此事件中,汽车销售公司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请求汽车销售公司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方式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合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解决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刘嘉一审 熊波责任编辑 吕世成。
责任校对 猫恩泊主编 何晓宇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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