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扫黄打非”办接到线索,协调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和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该线索进行核查。
经查,该印刷厂擅自印刷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印刷厂处以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闻链接《印刷业管理条例》(节选)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江西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中国扫黄打非网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