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问题问的我有点看不懂,包衣算清朝的良,为什么拿来和明的贱籍相比,是想说明朝的贱比清的良过得还好吗?用来和明朝的贱籍相提并论的,当然应该是清的贱籍,例如八旗的家奴,也叫八旗户下人五年,令凡编审丁册,每户书另户某人某官,无官则曰閒散某,上书父兄官职名氏,傍书子弟及兄弟之子,及户下若干人。
户下人,本身没有户籍,是写在旗人的户籍里面的,作为奴仆而存在这部分人主要来自三个渠道:1.盛京带来人口,国初时,俘掠辽、沈之民,悉为满臣奴隶2.投充奴仆,投充人即系奴仆,本主愿卖者听3.契买奴仆旗下买卖人口,赴各该旗市交易。
这些人没有本身独立的户籍,没有经济权力,没有政治权力,不能科举官吏俱限身家清白,八旗户下人,汉人家奴、长随,不得滥入仕籍可以随便买卖,还有专门的买卖地点投充人即系奴仆,本主愿卖者听旗下买卖人口,赴各该旗市交易。
他们自身的生命也是毫无保障向来八旗官军人等待家人过严微小之失、甚至殴责毙命大概一年的俸禄可以杀一个佐领下拨什库哈兰泰家人四儿打死”,刑部“照例将拉都罚俸一年后来放宽了,如果旗人奴仆违反教令,家主杀他,那么死了活该。
如果家主平白无故杀了奴仆,那么罚俸、降革、鞭责三种处罚凡旗人奴仆违犯教令家主依法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仍照旧例不论外其官员违法、责打奴仆致死、及持刃杀死者、分三等定以罚俸、降革、鞭责平人犯者、分三等鞭责、枷号。
至官员平人有致死族中家仆者、各从重拟不仅他们自己,他们的子女也是属于他的旗人主子的凡家奴将女子私嫁于人,不问本主,鞭一百,不论年分远近,生子与未生子,惧离异给与本主可能是因为反抗激烈,满清给这群旗下家奴画了个。
大饼满汉官员人等家奴,俟三辈后,着有劳绩,本主情愿放出为民者,咨部存案、由部核准入籍三代人后,有劳绩,主人愿意放人,他们就可以脱离奴隶到了宣统,才下了命令,废除了这个家奴制度凡从前旗下家奴,不论系赏给、投充及红契、白契所买,是否数辈出力,概听。
赎身,放出为民。……其未经放出及无力赎身者,概以雇工人论无论什么时候,对比肯定要公正才行。那清朝名义上是奴仆,实际上是良的包衣,和明的贱籍相比肯定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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